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3月14日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在糖果等零食中添加泻药的案件,5人因此被判刑。
案例显示,2021年6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刘甲等人先后成立A公司、B公司,组织生产、销售含有非法添加物质的梅子、果冻、糖果等食品。
其中,刘甲负责购买具有致泻功能的主原料白色粉末用于食品添加、生产;被告人刘乙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与被告人刘丙共同保管、分发使用主原料;刘丙负责指导工人按一定比例添加主原料;被告人谢某负责B公司生产;被告人刘丁为刘甲联络介绍购买部分主原料。上述人员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涉案食品最终通过网络电商平台销售至全国20多个省市。
2022年8月,刘甲得知某被公开打假的食品中非法添加了新型泻药双丙酚丁,与其当时使用的主原料一致,为逃避查处,遂又购进与双丙酚丁具有相同效果的物质作为主原料使用。公安机关在A、B公司等处扣押和调取主原料及梅子、果冻、糖果等食品。经检测,在主原料以及食品中检出双辛酚丁或双环己甲酰酚丁成分,或二者均检出。经查,A、B公司生产、销售非法添加上述成分的食品金额共计2600万余元。
案件侦查过程中,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将涉案食品送交常规检测后,未发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物质,遂邀请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检察机关根据消费者对涉案食品食用后出现腹泻等情况的投诉和举报,初步判断其中可能含有常规检测无法发现的新型非法添加物。
检察机关梳理相关规定发现,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将酚酞明确为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2021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因酚酞片和酚酞含片存在严重不良反应,停止其生产、销售和使用,并注销药品注册证书。检察机关结合3位食品药品领域专家的意见,认为本案检出物质的核心药效基团与酚酞高度相似,具有同等属性和危害,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该意见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于2023年10月8日发布的《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违法行为的通知》所附专家认定意见相符。

2024年8月13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刘甲等5人提起公诉。2025年3月7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甲等5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千万元至三百万元不等。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最高检指出,随着食品添加技术持续迭代更新,新型化学衍生物层出不穷,潜在的健康风险不容忽视。不法商家为了牟取暴利,利用人们对美丽、瘦身的向往和追求,在梅子、糖果等消费者喜爱的常见零食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宣称具有减肥瘦身效果并通过网络大量销售,食用后会造成肠道功能紊乱、肝脏损伤等不良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另外,本案中多名从事食品生产的工人接触主原料后还出现皮肤过敏、红疹、眼睛红肿刺痛等情况。
最高检还通报了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工作情况。
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3593件5745人,起诉9583件18376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615件651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24件255人。检察机关始终保持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食品犯罪案件5026件9595人,起诉药品犯罪案件2135件404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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