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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3日,双良节能(维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双良节能,代码:600481)发布《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查明,双良节能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自双良节能上市以来,双良集团系双良节能的控股股东。 2026年2月12日13时02分,“双良集团”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双良节能再获海外订单,助力商业航天太空探索》的文章;13时25分,“双良节能”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同标题及内容的文章。上述文章称,双良节能先后获得3个海外订单,共计12台高效换热器设备,将用于Space X 星舰发射基地扩建配套的燃料生产系统,这是继前期合作后,该产品再度应用于Space X星舰发射基地,充分印证了海外客户对双良节能产品可靠性的高度信任。因内部信息传递原因,上述文章未能按计划和惯例在“双良集团”和“双良节能”微信公众号同步发布。 2026年2月12日13时05分,双良节能股价开始快速上升,13时26分双良节能股价涨停。2026年2月12日17时20分,双良节能发布《关于海外订单的说明公告》,披露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所涉3项订单金额合计约为1,392.30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约为0.11%,对公司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公司未直接与Space X 发生合作,为项目非独家间接供应商;公司相关订单的获取受商业航天项目建设及扩产规划的影响较大,未来订单的获取存在一定不确定性。2026 年2月13日,双良节能股价开盘即跌停。
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认为,上述微信公众号文章涉及双良节能业务拓展、客户关系、产品应用领域等经营信息,且商业航天为近期市场热点,相关内容属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公司未准确、完整表述订单金额及占比较小、双良节能系Space X非独家间接供应商、相关业务为偶发性业务等重要情况,导致在“双良集团”和“双良节能”两个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存在误导性,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故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查明拟决定:对双良节能、双良集团、杨力康、陆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之前,2026年2月12日当日收盘价10.71元/股,成交额达17.62亿元。收盘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2026年2月28日,双良节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双良节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预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双良节能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认为,双良节能案的索赔条件为:2026年2月12日13时02分至当日收盘15时00分间买入双良节能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6年2月1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双良节能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包括一码通在内各类证券帐户的《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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