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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谩骂诋毁、实施经济控制也属家暴,最高法拓宽家庭暴力认定范围今日资讯

2026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最高法表示,长期对配偶谩骂诋毁、经济控制、限制正常社会交往的行为,均存在使受害人处于非正常生活状态的情况,符合家庭暴力控制与伤害的本质特征,属于家庭暴力。

典型案例显示,赵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张某经常酒后无故谩骂赵某。外出打麻将后,也经常因为输钱心情不好,侮辱、诋毁赵某。赵某起诉离婚,并请求判令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庭审中,张某多次发表“女人不打不骂不听话”等错误言论,对自己在家庭生活中长期辱骂赵某的事实予以认可。法院最后判决两人离婚,同时判令张某支付赵某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金。

最高法指出,通过精神侵害实施的家庭暴力有多种表现形式。经常性地用脏话谩骂、羞辱、嘲讽家庭成员,会造成其抑郁、自我否定等精神伤害,该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本案进一步拓宽了精神侵害类暴力的范围,明确“语言暴力也是家暴”,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力度。

另一起案例中,陈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陈某因残疾无独立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开支完全依赖刘某。2025年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刘某将陈某打伤。陈某因担心刘某拒绝负担后续复查医疗费用以及可能实施更加严重的家庭暴力,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审理法院认为,刘某在实施殴打行为后,利用其家庭经济支配地位,通过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剥夺就医机会等方式实施经济控制,形成持续性精神压制,迫使陈某服从其意志。该殴打行为与经济控制构成叠加的家庭暴力。

最高法表示,加害人完全掌控家庭收入,采取限制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或进行必要医疗等方式剥夺配偶经济自主权,迫使其恐惧、自卑、无助,不敢离开、无法独立生活,从而服从加害人意志,符合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

2016年3月,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专门性、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开始施行。10年来,人民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3.3万份。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的形式主要是身体和精神侵害。与身体侵害相比,精神侵害行为隐蔽,形式多样,侵害后果难以直观评估,给审判工作带来困难与挑战。除了身体侵害和精神侵害行为外,经济控制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但认定更为困难。

实践中,仍有不少人将家庭暴力等同于家庭纠纷,认为属于家务事。对此,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冉克平表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的核心特征在于控制与伤害,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和周期性,并不是简单的情绪失控或偶发冲突。

冉克平指出,对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在列举殴打、经常性谩骂、冻饿、侮辱等典型暴力形式的同时,用“等”字进行兜底。这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形式复杂多样,除了列举的情形外,还有加害人以其它形式对受害人实施控制、构成家庭暴力的情形。

“家庭暴力形式并不限于法律列举的情形。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对所诉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作出认定,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判令加害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积极进行司法救助等。”冉克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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