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 月 21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 检察技术支持高质效办案典型案例 ",披露了耿某某故意杀人案——电子数据、法医专业协同参与投放毒害性物质类刑事案件。
据悉,涉案人员耿某某因与前女友曹某某的情感问题,于 2025 年 2 月,网购 A 毒物投入瓶装饮料中,使用快递将有毒饮料邮寄至曹某某住处,意图杀害曹某某。曹某某收到有毒饮料后未饮用。
2025 年 3 月 8 日,与曹某某同住的被害人卢某某、邓某某误饮该有毒饮料,出现中毒症状后两人先后就医,均诊断为 A 毒物中毒,经及时救治未死亡。经司法鉴定,两名被害人因中毒导致肝功能损害,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耿某某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5 年 6 月 18 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以耿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 年 12 月 29 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耿某某提起公诉。
2026 年 3 月 24 日,耿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据介绍,针对投放毒害性物质类案件中主观故意认定难、毒物致死量评估争议大等难题,检察机关综合运用电子数据、法医等多专业技术手段,以客观科技辅助厘清法律适用争议,有效破解专业技术性问题,并通过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解释说明。
1. 多技术专业协同辅助构建证据链条。
涉案人员耿某某到案后,辩称其仅购买含有微量 A 毒物标准溶液,并控制投放剂量,并无杀人故意。但经检验,上述标准溶液并未被使用过;且在耿某某邮寄出去和尚未被饮用的有毒饮料中,检出 A 毒物含量超过全部标准溶液含 A 毒物总量 5 倍之多。
为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统筹电子数据、法医等多专业的技术人员,协同开展电子数据鉴定、法医技术协助及出庭支持等工作,辅助检察官构建完整证据链条,针对性解决耿某某投放毒害性物质来源,以及评估致死剂量等技术问题。
2. 电子数据专业审查锁定毒物来源。
检察机关电子数据技术人员对侦查阶段提取耿某某的手机、电脑数据进行审查分析,发现耿某某存在搜索 "A 毒物 " 关键词、查询剂量单位、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向他人咨询毒物购买渠道,以及访问售卖 A 毒物的某化学实验品网络商城等上网痕迹,但初步提取的数据不足以证明其主观犯罪意图和实际购买行为。
检察官采纳检察技术人员建议,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通过提取耿某某电脑数据,发现耿某某搜索 A 毒物相关信息的详细内容,记录其获取毒物使用方法和致死剂量知识的完整过程,同时提取到耿某某删除的历史备份文档,该文档完整记录耿某某预谋杀害曹某某全过程,包含毒物选购、饮料掺毒、快递邮寄、事后销毁证据等计划,直接证实其主观杀人故意。
检察官将上述日记记载 A 毒物剂量与某化学实验品网络商城账号信息线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对卖家售毒制作讯问笔录,调取耿某某三次大量购买 A 毒物聊天记录、销售合同、快递订单号等证据,锁定涉案 A 毒物真实来源。
3. 法医评估致死剂量与死亡危险性。
本案中两名被害人在饮用含有 A 毒物饮料时察觉味道异常,实际摄入量较少且及时就医救治,未发生死亡后果。因 A 毒物具有摄入后快速吸收、迅速分布于全身组织器官的毒理学特性,加之两名被害人中毒初期临床表现不典型,未能第一时间明确毒物种类,直至 4 天后出现特征性中毒表现,先后在其血、尿中检出 A 毒物,此时检出浓度因吸收和代谢排泄,已不能直接反映其实际摄入量。检察法医通过查阅专业文献和公开报道的 A 毒物中毒死亡案例,形成有实践案例支撑的 A 毒物致死血浓度范围。结合两名被害人摄入方式、救治过程、代谢时间等信息,认为在 A 毒物已经快速分布至组织器官,并持续通过代谢排出体外情况下,两名被害人首次检出 A 毒物血液浓度仍处于前述致死浓度范围内,据此推断两人实际摄入 A 毒物剂量处于甚至可能高于该致死浓度范围,存在较高死亡风险。
检察官结合法医意见,认定耿某某投放 A 毒物剂量足以致人死亡,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电子数据技术人员作为鉴定人、法医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分别就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所提取的关键证据来源、A 毒物的毒理学特征、致死剂量评估方法及死亡危险性判断进行解释说明,上述意见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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